一、公证书如何认证
为方便国际交往和对外交流,公证法第33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公证书的认证一般由领事机关办理,领事认证是对公证书起推介作用。《公证程序规则》第47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二、申请办理公证书认证的程序是什么
我国公民申请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
(1)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亲友持公证书到外交部领事司或省、自治区、市外事办公室直接办理认证;
(2)申请人直接委托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将公证书邮寄至北京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办理认证;
(3)交付认证手续费和代办费;
(4)办妥外交部领事司或省、自治区、市外事办公室的认证手续后,再由本人或委托外交部领事司送往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使(领)馆办理认证。
三、驻美旧金山大使管公证认证须知
申请条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可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申请:
(一)当事人住址应在使领馆相应领区(见领区划分)。
(二)当事人应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大使馆或总领事馆主要受理旅居美国并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为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限于在美国境内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外国人(含外籍华人)一般应当在当地有合法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三)申请公证事项应当属于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范围。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
1、委托书、声明书、诉状等文书签字属实公证。
2、健在(生存)证明。
3、(在美国居留期间的)无配偶声明书。
4、居留公证。
当事人如需办理其他类别的公证书,原则上应在所在地办理公证,然后按照认证程序向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提出认证申请。
提交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当事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领事官员可代为填写并要求当事人签名或捺指印。
(二)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有效的在美合法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绿卡、工卡、I-20表等)。
(四)根据申请公证种类,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见列表)。
(五)对可以代办的公证申请,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由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其与当事人监护关系(一般即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六)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注:申请人草拟《委托书》、《声明书》、诉讼文书等时,请打印或用墨水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待领事官员审核通过后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并填写日期,否则必须重新抄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