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继承权可以公证吗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首先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即农村宅基地并不归属于个人,其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以因而属于国家所有,无法办理公证。
其次因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宅基地之上合法建设的住宅房屋,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就宅基地之上的住宅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指定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住宅。
最后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提起的关于继承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要
予以办理。如果是就农村宅基地之上的住宅房屋要办理继承公证的,是可以的。
二、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相关法律法规
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才有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建房,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但有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城市人口依法继承农房所有权,二是申请人原为农村村民,已合法取得农房所有权,此后农转非,原农房所有权不变。
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宗文)目前对农村房屋继承没有出台具体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操作,在“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前提下,本村村民与城市居民因继承取得农村房屋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本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城市居民继承后,因为不是本村村民,无法变更宅基地审批表,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收回宅基地,此时继承人面临自行拆房的风险;另一种是经过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三、女儿可以继承宅基地吗
房屋是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可以进行继承的,但是这宅基地并不能够被继承。宅基地是农村或者是城镇人民的集体所有物,也就是说并不能能够算是私人的财产而被继承。
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被继承人生前的各种遗产包括钱财,物件和房屋,这房屋是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可以被赠送或者是被合法的继承人所继承,当然包括子女,只是宅基地有点不一样,他并不能算是个人的财产,所以不能被继承,而应该将这宅基地归还原来的农民集体才可以。
虽然只要是宅基地就不能够被继承,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中有“地随房走”的原则,只要继承了房屋,就完全可以使用这房屋的宅基地,只要在必须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能被继承的只是被继承者生前的原有房产,也就是说这继承来的房屋是不能有其他大动作的,这座房子不能拆了重建,也不可以扩建,就算是以后拆迁需要占据这份土地也只能获得房屋的拆迁款,并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赔偿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既然身为法定继承人的女儿也不能够继承宅基地,那么在实际中就不要为了宅基地打官司了,这只是集体共有的财产。